去年7月11日,刘女士拨打12315投诉,称其为孩子在某培训班缴费700元,报了一期原价980元的跆拳道训练班。但开班后刘女士了解到该培训班才刚刚开办,以前没有相关培训经历,没有980元的原价,认为受骗要求退款遭拒。
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中,发现该培训班2022年7月份开始报名招生,一直都是以700元标准报名招生,招生广告上宣传“原价报名费980元,现价报名700元”是为了吸引报名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,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。
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 明确规定“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,不得在折价、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、减价计算基准。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,作为折价、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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