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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4月1日起,免征这类税款!

    2022-03-26 14:24:06

    来源:财政部官网

    阅读:14715归属地:天门

    评论:0

    记者从财政部、税务总局了解到,两部门发布《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》,其中明确,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
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

   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

    免征增值税的公告

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


    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,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:


     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


      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。


      特此公告。


    财政部

    税务总局

    2022年3月24日

    政策解读

    中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。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(销售额乘以征收率),征收率一般为3%。


    财税专家认为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后三个季度直接免税,减负力度大,体现了国家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决心,有助于保市场主体、保就业、保民生,支持经济平稳运行。


    为了应对新冠疫情对于小微企业的影响,2020年3月开始,我国实行对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,其他省、自治区级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税率也由3%降为了1%,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帮扶作用。后来,由于疫情的影响仍然在持续,我国将该优惠政策延续至2021年12月31日,并于2021年4月1日起将该政策统一为全国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%的征税率,对于全国的小微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,许多小微企业因此而得以迅速复工复产,经济快速复苏。


   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数据:2021年实施1%征收率优惠政策后,增值税起征点以上(即月销售收入超过15万元)的纳税人税负减轻了2/3,去年前三季度新增减税1188亿元,惠及758万户纳税人。

    来源:财政部官网、光明网、第一财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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